我國憲法上規定直接涉及租稅者,計有第19條、第107條第7款、第109條第1項第7款、第110條第1項第6款等五條,大致可劃分為三類:
(1)國稅及國稅與省稅、縣稅之劃分,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;(憲法第107條第6、7款)
省財政及省稅,由省立法並執行之,或交由縣執行;(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6款)此
三條規定在稅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權限中,劃分國稅、省稅、縣稅之立法權與執行
權。
(2)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,政府並得照價收買;(憲法第143條第1項)土地價值非因施以
勞力資本而增加者,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,歸人民共享之。(憲法第143條第3
項)此二條均規定在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三節國民經濟節,規定土地稅及土地增
值稅之徵收。
(3)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(憲法第19條)此條規定在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
章,承認國家擁有課稅權,作為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。
以上三類規定,由於在憲法上體制之地位不同、制憲目的不同,其內涵功能及法律上效力亦各有不同。
本課程主要針對下列三部分加以探討:
(一)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:主要探討地方稅法通則與財政收支劃分法
(二)稅法與基本權保障:探討財產權、生存權、職業自由、平等權與稅法關係
(三)稅法與基本國策:特別是民主福利國家、土地政策及租稅優惠等課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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