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財政憲法專題研究一
Seminar on Public Finance Constitutional Law (Ⅰ) 
開課學期
100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葛克昌 
課號
LAW7135 
課程識別碼
A21 M526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5,6(12:20~14:10) 
上課地點
法研1 
備註
與林群弼合開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24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我國憲法上規定直接涉及租稅者,計有第19條、第107條第7款、第109條第1項第7款、第110條第1項第6款等五條,大致可劃分為三類:

(1)國稅及國稅與省稅、縣稅之劃分,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;(憲法第107條第6、7款)
省財政及省稅,由省立法並執行之,或交由縣執行;(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6款)此
三條規定在稅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權限中,劃分國稅、省稅、縣稅之立法權與執行
權。

(2)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,政府並得照價收買;(憲法第143條第1項)土地價值非因施以
勞力資本而增加者,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,歸人民共享之。(憲法第143條第3
項)此二條均規定在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三節國民經濟節,規定土地稅及土地增
值稅之徵收。

(3)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(憲法第19條)此條規定在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
章,承認國家擁有課稅權,作為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。

以上三類規定,由於在憲法上體制之地位不同、制憲目的不同,其內涵功能及法律上效力亦各有不同。

本課程主要針對下列三部分加以探討:
(一)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:主要探討地方稅法通則與財政收支劃分法
(二)稅法與基本權保障:探討財產權、生存權、職業自由、平等權與稅法關係
(三)稅法與基本國策:特別是民主福利國家、土地政策及租稅優惠等課題
 

課程目標
我國憲法上國體,可謂「財政國」;本課程期從國家統治工具(財政收入、支出)之角度出發,觀察我國憲法體制,並藉此探討憲法如何能達成「國家之構成法、人民權利之保障書」功能。 
課程要求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無資料